新修订的《噪声防治法》中,第十五条、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九条围绕电梯厂商、监管部门、建设单位及普宁电梯维保单位作出了具体的要求。
例如,明确了电梯产品需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经济、技术条件,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音限值。
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,须对普宁电梯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,同时禁止生产、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噪音限值的产品。
居民住宅区安装普宁电梯,要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,且建设单位要采取减少振动、降低噪声的措施,确保居民住宅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。
如果居民住宅区安装的电梯,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怎么办?
《噪声防治法》载明,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和已建成建筑的运营普宁电梯维保单位,都应采取措施减少电梯振动、降低电梯噪声。
如果居民住宅声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,相关单位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单位,还将处以五万元以上、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20世纪末,噪声主要以工业噪声为主,原噪声法规定的内容也主要针对工业噪声防治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,一系列新的噪声源,亟需被纳入法律约束范围。
《噪声防治法》的修订,增加了防治对象,明确了政府职责,完善了监管体系,对电梯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,还将加深电梯生产、维保企业与建设行业的紧密协作,助力电梯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,从而切实守护公众的“安静权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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